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焦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焦作市粮食局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全体人员有义务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且按照相关规定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人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办法按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1.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申请,并填制《焦作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科室承办;
3.承办科室、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及其依据(须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具体名称、条款)、公开形式、收取公开费用等意见,报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承办单位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的,由处理意见确定的第一个科室负责牵头会办。承办科室、单位认为非本科室承办或无法独立承办的,应在收到《办理单》2个工作日内提交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转办、改办申请。申请内容已经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在处理意见中给予公开指引,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承办科室、单位提交签署处理意见的《办理单》后,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5.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制作《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决定书》,并负责告知、邮寄或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收取意见由承办科室依据提出,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成本费用由局财务基建科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项目办结后,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焦作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局决定书》(副本)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局网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焦作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
2.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样式
3.焦作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决定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