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粮罚字 [ 2015 ]第 1 号
当事人: 焦作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2015 年 5 月 11 日在 你公司九里山库点 ,有 保管的政策性粮食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库,客观上存在拖延出库 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2015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