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作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粮罚决字〔2018〕第1号
(单位)名称:焦作市惜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国忠
住所(地址):焦作市示范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大高村南
本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对你(单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7月16日接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确定你单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四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焦作市粮食局
2018年 8 月 6 日